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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3-03-20 09:29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学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官方新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校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校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校提倡校内各部门、学院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新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贵州师范学院官方新媒体包括以贵州师范学院(包括外文及其缩写)、贵州师范学院某单位、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团学组织的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

第二章新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四条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贵州师范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七条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学校新媒体工作室负责学校官方新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团委、学生处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网络中心负责新媒体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学校官方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九条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官方新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以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官方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新媒体公众账号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开设的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校园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完善新媒体运行机制。建立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学校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表彰及奖惩

第十七条学校从办法发布起将新媒体平台建设纳入新闻宣传工作年度考核体系,专项考核实行加分制,上限20分,各学院各单位年度新媒体平台建设工作加分未达到12分者,直接取消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新媒体建设单位,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开通官方新媒体的单位、部门、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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