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新媒体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以贵州师范学院或贵州师范学院二级单位以及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或专项活动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移动电视、社交网络、手机网络等新型传播媒体,包括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抖音、视频号、官方QQ、手机报、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学校事业发展、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四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校提倡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平台,增强运用新媒体技术的能力和水平,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
第二章 新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五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贵州师范学院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应按规定按时进行年审,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备案,对未年审备案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等关闭其帐号。
第八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官方新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团委、学工部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教育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新媒体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学校官方新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九条 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新媒体建设和管理。新媒体主办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发布审核机制、落实工作队伍、细化工作流程等,保证新媒体健康有序地建设发展。
第十条 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校内各级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官方新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新媒体用户通过官方新媒体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以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平台内容发布应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新媒体公众账号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开设的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校园各级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完善和建立新媒体运行突发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学校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开通官方新媒体各二级单位和学生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