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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音像制品管理规定(试行)
2015-03-26 15:47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校音像制品的管理,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所称音像制品包括: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制作、收录、播放的音像制品。

第三条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音像制品制作工作。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涉及我校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性音像制品审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院长为本学院课堂教学所使用音像制品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活动举办单位负责人、有关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该活动所使用音像制品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对本单位购买、收录的音像制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由此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购买、收录、播放的意见;

(二)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提前对在办单位举办活动时要放映的音像制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由此提出准予或不准予播放的意见;

(三)涉及学生班级、社团协会活动时,应强化管理,加强对活动涉及音像制品的提前审查和宣传督导工作;

(四)在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中,应坚持正确的方向,弘扬社会主旋律,倡导宣传积极向上的视听作品,反对遏制消极低俗的影像制品;

(五)将音像制品审查情况,及时反映给校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音像制品经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节目,可以放映:

(一)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

(二)传播科学、人文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

(三)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

(四)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

(五)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

第七条音像制品经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禁止放映:

(一)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

(七)整体上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整体上宣扬封建迷信,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宣扬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

(十)主题思想平庸,艺术创作粗糙的;

(十一)有违反国家重大政策内容的;

(十二)国家规定禁止出版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内容。

第八条音像制品未经审核,一律不得播放。

第九条未经审核擅自制作、播放音像制品,或审核未严格把关导致制作、播放音像制品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播放者、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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