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报刊的规范管理,促进内部报刊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报刊是指校内各单位及学生组织编辑出版的各种自办报纸、刊物(包括手机报、电子杂志),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公开报刊(包括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内部报刊)不在本办法管理之列。
第二条学校内部报刊实行归口管理,党委宣传部为内部报刊主管部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自办的内部报刊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所属学生组织(含社团)自办的内部报刊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管理;校团委所辖学生社团自办的内部报刊由校团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内部报刊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要确保报刊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有悖宪法基本原则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内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五)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禁止的。
第四条创办内部报刊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内部报刊出版申报表》(可在党委宣传部主页下载),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创办的报刊,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内部报刊应在固定位置标明准印号、主办单位名称、主编或责任编辑姓名、期号、出版日期和联系方式,报刊名称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第六条内部报刊不得擅自改变创办宗旨和业务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有偿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随意扩大发送范围。内部报刊如需用于对外交流,主办单位要保证质量、从严把关,并报所在单位批准和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内部报刊主办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单位及党委宣传部的监督检查,每期报刊出版后,须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报样刊存档备查。报刊登记事项变更的,须报党委宣传部重新登记备案;停刊的,须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手续;不按期出版的,由党委宣传部注销登记,复刊须重新申报。
第八条手机报是指以手机为载体,将电子宣传信息、服务资讯传递给一定范围用户的一种媒体形式。校内各单位用于信息传递和通知公告的短信和飞信不属手机报范畴。
各单位若需办理面向师生传递宣传信息和服务资讯的校内手机报,按内刊进行管理,须报党委宣传部批准,获得相应刊号,方可运行。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手机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党委宣传部可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报经新闻出版机关批准,开展面向全校师生的校内手机报业务。
第九条电子杂志是指将出版的杂志内容,或将各种信息内容采用杂志编排形式通过互联网或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发送的数字化杂志。校内各单位若需办理面向本单位或全校师生开放的电子杂志,需报党委宣传部批准,获得相应刊号,方可运行。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电子杂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已办内部报刊,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